白俄罗斯工商会的国际仲裁法院已经运作了 30 多年。它是白俄罗斯境内第一个国际仲裁法院,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和大量审理的案件。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主席扬·冯克向白通社记者介绍了该院的职责,以及制裁限制期间该院的工作是否有变化。
扬·冯克表示,该法院主要审理涉及白俄罗斯和外国实体、外国实体之间以及白俄罗斯实体之间的国家经济纠纷。
主席指出:“我们在一个条件下考虑这些争议:如果相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已指定 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作为解决合同项下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或当事人之间任何其他关系中的争议的机构。因此,为了让法院有机会审理相关争议,必须有仲裁协议(特别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么直接指向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要么提供向本机构提出上诉的机会。”
他补充说,如果外国交易对手不想指定白俄罗斯工商会法院作为考虑争议的机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法律中提到的替代或不完善的仲裁条款,该条款允许白俄罗斯和其他国家实体为保护其权利,可向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法院提出申请,规定合同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由白俄罗斯工商会法院或其他仲裁法院(由合同第二方指定)解决由原告选择。因此,仲裁机构将取决于作为原告的实体来审理相关争议。
通过仲裁法庭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对于经济交易的参与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扬·冯克强调,他们正在为司法机构而战。 “为什么?因为如果你了解法院如何运作(需要提供什么证据,需要提出什么法律依据等),并且法院了解主体可以要求什么以及他可以提供什么,那么在存在冲突情况时,如果您“不了解法院”,您总是有机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但不幸的是,大型国际仲裁机构并不总是考虑其中的争议。如果白俄罗斯主体清楚,那么权利就得不到适当的保护,而且这些仲裁机构的审理费用非常昂贵,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
同时,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具有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扬·冯克说道:“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我们的裁决可在外国强制执行。这是最成功的联合国公约之一,全世界有超过165个国家参加,而联合国则包括190多个国家。”
即使在制裁时代,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对《纽约公约》的任何外国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
国际仲裁法院院长在 白俄罗斯工商会总结道:“我们没有从白俄罗斯实体获得任何信息,表明在《纽约公约》的外国缔约国境内,白俄罗斯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因制裁而未被承认。确实,国家的工作总是存在细微差别。管辖机构,但这些细微差别并不取决于我们法院的所在地及其地位,我们必须明白,即使在目前的制裁时期,《纽约公约》仍然有效,因此,白俄罗斯实体有机会通过上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到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法院。”